业内人士呼吁 :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

2019-2-22 | 天津热线 | WWW.TJOL.NET

几年前,深圳大学生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亵女性时挺身而出将对方打伤。猥亵女性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5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遭警方刑事拘留14天。

和赵宇案一样,在进入司法环节之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此案,小涂被无罪释放。警方称不会留下案底,还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对小涂进行了奖励。小涂也不用承担伤者的医药费用。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如果完全从造成的后果来看,由于确实造成他人伤残,见义勇为者应该承担伤者的医疗费。但处理这类事件,不应该只是看到结果,而忽视了本来的过程。“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执法没有问题,但‘执法片段化’有问题。不是‘谁先报警谁就有理’,也不是‘谁受伤了谁就是弱者’。如果警方如此执法,那就太教条化了。”

见义勇为缺法律定义

与正当防卫具共通性

有专家称,所谓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通常有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二是有一定的风险和危险;三是具有利他性;四是结果的双重性。特别是作为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自愿施救者往往出于利他的动机,奋不顾身。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求一般民众(而不是专业施救人员,比如消防人员、游泳池的救生员等)瞬间对相关的利害作出判断,过于勉为其难,明显不合理。

“见义勇为者多半出于‘血性’,通常‘没想那么多’。试想,如果让大家面对紧急情况,都盘算一番、思考再三,还会有见义勇为吗?”专家反问,等到盘算有结果了,受助人恐怕早就被洪水卷走了,被大火吞噬了。况且,是否过失以及过失是否重大,是否有损害以及损害是否重大,到法庭上恐怕都得费不少周折才能审明白,要求普通民众在紧急状态下迅速作出判断并因此选择或调整其救助行为及手段,显然不合理。

法学界人士也认为,见义勇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与见义勇为接近的概念是正当防卫。因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具有共通性,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身就包含了见义勇为的内容。因此本案的关键,仍然在于对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

根据相关公开报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坏门锁”“用烧水壶砸头”“用凳子砸”“强脱衣服”等暴力行为。赵某听到呼救,抵达现场后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着年轻女子的脖子,右手举着拳头”。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些细节说明,当时紧迫的不法行为正在发生,而且这种不法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规定的“行凶、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虑到赵宇制止不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时停手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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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阳 编辑:天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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